國際貨運代理業的風險和責任
時間:2023-10-28
作為從事外貿法律事務多年的律師事務所及許多貨代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經常被問及許多關于貨代行業的各種問題。現在又到了每年的旺季,歐洲和美國的圣誕節檔期使得我們的國際外貿出口量急劇放大,根據往常的經驗,此時也是貨代操作風險產生的高發時期。所以我想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在福貿論壇做一個國際貨運代理業風險和責任的專題,希望對大家從法律的角度看待貨運過程中的產生的問題和解決問題有所幫助。
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貿易大國,但是貿易環節中至關重要的一環“國際貨運代理”業務還很不健全。最近,有很多80年代初出道的“老外貿”經常向我感嘆現在外貿不好做,利潤低,風險大。這其中當然有國際貿易環境不斷惡化的原因,還包括我們相當多的貨代企業業務知識欠缺,操作不規范。即便產生了問題,出了事故也不知道怎么辦。有些小一點的貨代公司習慣在酒桌上解決和處理糾紛。但是我想說,有些事(無論是通過酒桌或者訴訟或者其他途經)一旦錯過了介入的時機(酒桌談判時自己手里握有證據也能增加些底氣吧),沒有相關的法律知識,就會變得很被動,不得不做出很大的讓步,尤其是在訴訟方面則要承擔敗訴的結果。
各位朋友在業務操作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可以隨時通過跟貼提出,各位在論壇從事貨運和外貿的專業人士也可以一起討論,我也盡力為大家解答。通過這種方法來普及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專業(訴訟或者談判)技巧,也就達成了我開貼的初衷了……
當貨物在海上運輸滅失或損壞后,當事人首先必須確定責任主體,否則,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自承運人交付或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承運人的,承運人或船東免除責任。此項規定表明當事人訴錯對象除導致不必要的損失外,更嚴重的是重新起訴時可能面臨訴訟時效已過的風險。雖然《海商法》第72條規定“貨物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似乎可以確定簽發提單者即為承運人,但實踐中卻因種種原因,使承運人的識別頗為困難??傮w上來說,提單上的簽字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運人的確定具有一定的影響,影響的大小因船舶經營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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